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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访学管理办法

【编辑:国际交流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08 】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访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幼师人〔2016〕31号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访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1月16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

进修访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使教师进修访学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教职工。

二、基本原则

第三条统筹有序原则。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或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培训任务安排教师进修访学,各系部结合部门工作及教师个人实际选派教师进修访学。教师进修访学原则上要求上一类进修访学结束后满2年,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访学;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访学。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两类或多类进修访学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第四条学用一致原则。教师进修访学要紧密结合各系部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进修访学内容必须符合教师现所从事的专业或适应新专业建设的需要,注重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专业领域、完善知识结构。

第五条择优选派、照顾重点的原则。在选派进修访学人员时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新开设专业教师和重点专业(课程)、特色专业教师,以及专业带头人、“双师型”教师等。

第六条合约管理原则。教师进修访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进修培训的形式

第七条进修访学类型主要指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生)、骨干教师培训等时间达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

四、申请条件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访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甘于奉献,愿为学校的建设发展长期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效果优良,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连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任务且无事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申请访问学者的,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应是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在校连续工作4年以上,并符合主管部门及接收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类型进修访学,原则上需要在校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第九条对已参加脱产进修1年以下者应在学校承担岗位工作2年以上,脱产培训1年以上者应在学校承担岗位工作3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培训(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要求受训的除外)。

五、人数控制及申请程序

第十条为统筹安排师资培养工作,发挥教学一线部门在师资培养工作中的作用,要求各系部按三年一个周期制定教职工进修访学计划及实施办法,在学校的统筹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外出进修访学的人数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5%以内。各系部在本部门3年培训计划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教师进修访学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教职工本人根据学校进修访学计划,结合本人教学、科研实际,提出进修访学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访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后办理有关进修访学手续。

第十三条行政人员申请进修访学,应先由本部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由学校审核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后,办理有关进修培训手续。

六、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进修访学期间相关待遇

经学校批准派出进修访学的,进修访学期间享受全额发放财政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课时津贴或业绩津贴(专任教师按其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基本工作量发放课时津贴;行政人员按其职称套入相应级别的“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发放业绩津贴)、职称津贴及学校各项集体福利。

第十五条进修访学期间经费报销

凡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进修访学的,公费进修培训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自费进修培训的所有经费由本人自行承担。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培训访学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具体文件要求以及桂财行〔2014〕88号、桂财行〔2014〕89号执行。培训访学结束后,可凭资格证、合格证或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报销培训访学期间的学费等其他费用。

七、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进修访学期间,应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更新知识,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努力完成进修访学任务。同时,应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教职工进修访学期间,不得自主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不得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进修访学,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的,须报学校批准。若受到进修访学单位处分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收回其进修访学期间的工资福利或津贴,并按学校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派出教师如未完成规定任务,除培养培训费用由个人负担外,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参加进修访学的教职工,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外出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需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按每培训半年签订一年服务期的标准执行。回校工作未满所规定的服务期限,按服务期限按比例偿还总培训费,如不到服务年限调离学校或辞职,则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按1年算),必须向学校赔偿总培训费的50%。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进修访学人员须签订协议,出国学习期间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五险一金,未经学校批准逾期违规者,按照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条外出进修访学期间的考核主要委托实施进修的单位。进修访学结束后,须将成绩表、评语、证书复印件及总结报告等作为进修考核材料报组织人事处,计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聘任、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职工已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仍按协议执行。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职工进修的管理办法》(桂幼师〔2010〕31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二条办法中未涉及的进修学习形式,按相关规定或进修人员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访学申请表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访学申请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来校工作时间


学 历


学 位


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


专业


身份证号码


现所在部门


职务及任职时间


职称及任职时间


现从事工作


现聘岗位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进修(访学)单位名称


拟申请项目名称


进修(访学)起止时间


进修(访学)地点


所取证书名称


进修(访学)费用


申请进修(访学)项目的原因和计划(可另附页)

本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选报、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校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