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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台校际交换、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国际交流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0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开放办学内涵及层次,开拓学生视野,促进校级交流合作,我校与台湾地区多家高校签订了合作办学及其交换培养学生与选派研修生相关协议。为规范派出学生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换生是指依照学校与台湾高校签订的学生交换培养协议,派出和接收的校际交换生。其中,我校派往台湾高校交换学习的学生,称为本校交换生;我校接收台湾高校交换学习的学生,称为台湾交换生。

第三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文件选派至双方进行短期或长期研修的学生,称为交流生。其中,我校派往台湾高校研修学习的学生,称为本校交流生;我校接收台湾高校研修学习的学生,称为台湾交流生。

第二章 管理制度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是交换、交流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协调和工作组织。于每学期开学初,会同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根据有关政策文件或协议内容、台湾高校情况,共同确定年度(或学期)派出、接收交换、交流生数量、时间、专业和工作计划等,报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发布相关通知信息。

第五条 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交换、交流生的资格审批、备案,以及学籍、专业、修读计划、成绩、学分、毕业(含实习)等的编制、指导、审定和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负责交换、交流生的选拔推荐、教育管理和专业教学,包括:按要求选拔推荐交换、交流生,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后送国际交流处派出;按要求从国际交流处接收交换、交流生,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同时,负责制定相关培养计划(或方案),落实专人(或辅导员)负责对接收和派出学生进行日常(跟踪)指导与管理,并报国际交流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交换、交流生有关费用的审核(批)、收支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交换、交流生有关事务。

第三章 学生的选拔、接收和管理

第九条 我校交换、交流生的选拔条件:

1.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各专业学生;

2.在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3.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4.具备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并征得家长同意;

5.已缴清各项费用,且在学校办理相关保险;

6.符合台湾接收高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7.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进行推荐。

第十条 台湾交换、交流生的接收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拥护国家完整统一;

2.身心健康,无违法违规记录;专业对口或相近,学习成绩优良;

3.具备在我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并符合有关政策、文件或协议要求;

4.已缴纳全部学习费用,并在台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1.应严格按照派出或接收管理或协议规定完成相应学习(研修)任务,均不得擅自中止、延长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或机构);到期后均应按时返校,按要求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2.我校交换、交流生在接收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接收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对违纪的交换、交流生,将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和合作高校的相关条例,在两校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生予以处理。

3.台湾交换、交流生在我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自觉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依照我校和台湾派出学校的相关管理条例,在两校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生予以处理。

4.一经查出存在与派出或接收目的、宗旨或标准等相悖的情况,我校将无条件取消该生的交换、交流资格。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

1.我校交换、交流生在学习(研修)期间,除严格执行接收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还需参照《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出国(境)访学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桂幼师教务〔2017〕50号)执行。

2.台湾交换、交流生在学习(研修)期间,应严格执行我校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及所在系部进行具体管理和考核。

3.我校和台湾交换、交流生均需在学习(研修)结束时,提交详细的学习情况总结至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国际交流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桂台校际交换、交流生。经国际交流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审批的港澳交换、交流生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